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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彭宇”案:媒体报道应重证据求客观/戚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13:31  浏览:82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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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彭宇”案:媒体报道应重证据讲客观

戚谦


  被媒体称为河南“彭宇”案的被告李凯强已经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尚未生效。

  简单回顾一下半个月以来,媒体面对此事的不同反应,或许能让我们洞察媒体舆论监督的是与非。媒体声音是否客观,是否让当事人双方都发出了本该发出的声音,是否进行了不适当的“屏蔽”与“过滤”?

  2010年1月8日,郑州某报以《“路上有老人摔倒你敢扶吗?”“南京彭宇案”可能出现郑州版,法院判扶起老人的19岁小伙赔偿7万多元》的醒目标题刊发了报道。

  该报道刊发了被告李凯强的版本一“我是看她摔倒了,过去扶她起来”和原告宋林的版本二“我不会讹人”。

  据报道,李凯强称:突然听到“砰”的一声,感觉后面有东西蹭上他的车了,我毫不犹豫地过去扶她。

  而宋林称:李凯强车后座上还带一女的,违反禁行规定超速急行,他的车把狠狠地撞到了她的腰部,将其连人带车撞倒在地,上身就压靠在车前轮上,将电动车车轮挤得紧靠柱子西北侧,当时电动车没法走了。李凯强和同行的女的从车上下来后,女的将压在我腿上的自行车搬起,向西北推了有3米多远。李凯强随后连拖带扯将她移向偏西北有2米多,又迅速驾驶电动车逃跑有10多米远,后被3个过路的给拦住了,李凯强才没有“逃走”。

  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是“活雷锋”还是“肇事者”》的报道中,李凯强承认双方发生了“相撞”,这个事实已经明确。这与没有发生相撞而主动上前帮扶倒地的基础事实不同。

  从郑州某报报道的当事人陈述中明显看出,李凯强是否“救人”存在严重争议,尚无证据证明。郑州晚报尽管报道有当事双方的两种说法,但其《“路上有老人摔倒你敢扶吗?”“南京彭宇案”可能出现郑州版,法院判扶起老人的19岁小伙赔偿7万多元》的标题,已经擅自将事实定性为“是摔倒的”,还故意曲解认为“法院判扶起”。而实际上,法院只认定发生了交通事故,引用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无法查证”。

  媒体的此次报道,给人的感觉,似乎事实就是李凯强去“救”宋林,而非宋林所说的“撞”人。另外,媒体记者居然“忽略”了宋林关于“真正”事故现场的“连拖带扯后试图逃走”说法,也没有去深入采访一下交警部门。同时,媒体将此事与几年前轰动全国的南京彭宇案相提并论,更是吸引眼球。

  随后,该报道被不少网络媒体转载。有倾向性的媒体报道自然引发了不少人先入为主的“联想”,更让人概叹“好人难做”。

  但是,也有不少媒体发出了相对客观的声音。

  1月9日,新华社刊发《是“肇事者”还是“活雷锋” 郑州一交通事故判决案引争议》的文章,报道则较为客观。

  中国青年报1月12日刊发署名文章《先入为主的道德评判只能制造矛盾》,认为“虽然不能排除个别情况下的‘碰瓷’和‘讹人’现象的发生,但一遇到类似情况就先入为主地认为是‘助人为乐’,不知不觉地把对方假定为‘讹诈者’,并不是对待问题的理性方式”。

  青年时报发表该报评论员翟春阳的《是什么让“彭宇案”谬种流传》评论文章,该文明确指出:“彭宇案”后,老人倒地没人扶,但到底是谁搞坏了世道人心?与其说是司法,不如说是媒体。不管是对彭宇案还是对李凯强案,媒体的报道都是选择性的,或倾向性的,而没有呈现全部的真相。在此需要质疑的是媒体的智慧,怎么会失去了最简单的判断能力;也许媒体并不低能,而是下意识里就存在着某种倾向性,倾向把这个事件写成“彭宇案”,而只有写成彭宇案,才足够吸引眼球。老人受伤,责任在谁?媒体报道给不出真相,然而却有意往“恩将仇报”、“好人没好报”上引。

  为什么在这两个事件中,媒体和普通大众都倾向于站在彭宇以及李凯强一边,坚定地认定他们就是“做好事被冤枉”?这种坚定,似乎更多的缘于媒体报道先入为主,缺乏客观和全面,只以道德审判事实和法律,而摒弃了根本的证据。

  伸张正义也好,行使公众知情权也罢,都不能仅仅依靠道德,而只能让证据说话。

  李凯强案,是“活雷锋”还是“肇事者”?

  真相受人期待,法律需要证据。


  (作者:戚谦 ,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手机:13837159892,QQ律师网http://www.qq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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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赴德物流研修人员的函

交通部


交通部公路司(函)

交公便字[2004]112号



关于推荐赴德物流研修人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交通部科学研究院、规划研究院、公路科学研究所:

根据中德两国政府在道路货运和物流领域的有关合作协议,今年7月联邦德国经济合作和发展部将派人到我国选拔2005—2006年度赴德物流研修人员。为做好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候选人员条件

1、在道路运输及物流领域(包括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企业、有关科研单位和院校)工作满5年以上,工作表现良好,事业心较强,在道路货运和物流管理方面有一定实践经验和理论水平;

2、大专以上学历,外语(德语、英语)基础较好,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

3、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

4、能够离开现工作岗位2年。

请各单位按照上述条件推荐候选人,名额不限。根据德方的要求,女性优先。

二、 报名办法

请各单位于今年6月25日以前确定推荐人员,填写《赴德物流研修候选人员推荐表》(见附件)并加盖派人单位公章后以传真形式报到我司,添表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报名的,不予受理。

三、我司将从推荐人员中选择20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员于7月7—9日参加德方的考核和选拔。德方将从我司选择的20名候选人员中挑选10名。其余符合条件的人员将作为今后年度赴德研修的主要候选人员。

四、有关进修安排

按照德方的要求,经德国专家考核并被选中的人员,将于今年9月到北京外经贸大学德语培训中心接受一年的德语强化培训,考核合格后,于2005年至2006年赴德国研修一年。在德国研修期间的费用由德国联邦政府全额资助。研修人员在国内培训德语期间发生的培训费和住宿费大约在1.8万元人民币左右,赴德手续费、往返机票等费用大约在1.2万元人民币左右,上述费用需由派人单位负担。

联系人:交通部公路司 许宝利 电话 010—65292758/9

传真:010—65292742

交通国际合作事务中心 宋春春 电话 010—65292247

附件:赴德物流研修候选人员推荐表





交通部公路司(章)

二OO四年六月九日


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国土局


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2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估价机构的管理,保证土地估价成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当前土地估价工作的需要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估价机构资格实行分级制。
A级土地估价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B级土地估价机构,只能在估价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
第三条 国家对土地估价机构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认证分别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部门批准。
A级土地估价机构的资格由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
B级土地估价机构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条 土地估价机构申请土地估价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其中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且不少于总人数的25%。有土地估价师资格和具有自己主持的土地估价实例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
3、具有一定比例的建筑、经济、会计及管理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4、具有一定的土地估价工作经验。
除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外,土地估价机构可以聘请兼职人员。
第五条 申请A级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应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和下列补充条件:
1、有5人以上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2、从事土地估价工作3年以上。
第六条 申请B级土地估价资格证书的机构,应具备第四条的规定并从事土地估价工作两年以上。
第七条 具备第四条规定,但不完全具备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经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确有土地估价工作能力的,分别由国家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给临时估价机构资格证书。临时估价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不超过2年,在有效期内,估价机构可在相应的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
第八条 凡具备第五、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欲从事土地估价的机构,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鉴署意见后,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土地管理局申请土地估价资格。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认证申请表;
2、企事业法人证明材料;
3、土地估价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明材料和专职、外聘兼职人员情况;
4、土地估价机构组织章程;
5、土地估价实例;
6、申请土地估价资格的报告书。
第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土地估价资格申请材料后,应于3个月内作出审查结论。经审查合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证书。
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条 凡持有国家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估价资格证书的估价机构,可承担相应的土地估价工作,并接受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土地估价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机构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前,土地估价机构要按规定到发证机构申请重新登记。重新登记时,土地估价机构要提供3年的工作报告、人员现状和5个典型估价实例等材料。土地管理部门要按本规定,对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凡连续两年无估价实例、不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土地估价或其它条件已不具备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机构,取消其土地估价资格,收回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取得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经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员认可,可派专人到估价对象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查阅与估价土地有关的土地登记文件、地价信息和图件等。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在开展土地估价时,应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制度;
2、坚持公正、客观、求实的原则,对所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书有关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对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4、应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有关土地估价工作。估价结果的报送范围,应严格限制,原则上只能提供委托人和土地管理部门;
5、对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登记材料,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转让和公开引用;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土地估价资格。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机构在结束评估工作后,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土地估价报告,同时将估价结果交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具备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员签署,并由土地估价机构加盖公章后生效。
土地估价报告格式及内容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土地估价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土地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或泄漏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或不按规定时间完成评估、提供估价结果,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按法律程序要求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与估价机构对估价结果有异意的,可提交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提交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作最终裁决。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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